3 防护区要求


3.0.1 防护区的容积应符合下列规定:
  1 无管网系统注氮方式的防护区总容积不宜大于540m3(图C.0.1)。
  2 有管网系统注氮方式的防护区总容积不宜大于8000m3(图C.0.2)。
3.0.2 防护区应相对密闭,其气密性应符合下列要求:
  1 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应采用密度较高的建筑材料砌筑,缝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封堵;
  2 在防护期间,防护区窗户不得开启,其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《建筑外窗气密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》GB/T 7107规定的Ⅲ级水平;
  3 门不应频繁开启,当门需经常开启时,应设置门斗等防气体渗透措施;
  4 防护区的门窗开口部位,四周应采用密封条和透明塑料布等加以密封;
  5 防护区的楼板、屋顶和围护结构上不应有常开的孔洞。对必须穿越的管道、线槽应有阻断空气对流的措施。四周形成的孔洞应采用具有相同耐火极限的材料封堵严密。
3.0.3 防护区入口处应设置采用注氮防火系统的警示标志。
3.0.4 防护区的门应能自行关闭。
3.0.5 注氮控氧防火系统应在防护区外设置氧浓度上、下限值的提示。当氧浓度达到规定值(本规程第6.2.2条)时应有声光报警和人员不能进入现场的提示。
 
条文说明
 
3 防护区要求
3.0.2 防护区能否达到氧浓度的设计范围,很大程度取决于防护区的围护结构的气密性能,因此条文对建筑材料、缝隙、窗户、门和孔洞分别作了规定,以有效保证防护区的相对密闭性。
3.0.5 当防护区的氧浓度达到规定的低氧浓度时,在防护区内可不再设置灭火系统。此时,入口处应设有防护区氧浓度的提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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